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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医科转〔2026〕2号 河北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7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强化全维度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发明创造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全校师生创新创造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1年修订),以及《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专利转化运用十二条措施》(冀教科〔2024〕6号)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未公开的专有技术、研究资料、商业秘密和注册商标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指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智力资源产出的文字、艺术、美术、建筑、摄影、视听、图形、模型、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符合法定条件作品的著作权与邻接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识标志。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在职教职工(含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临时聘用人员。

(三)离退休、调离、辞职或辞退未满一年的教职工

(四)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等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

  学校各相关单位须在各类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校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维护和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党政办公室、宣传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学校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开展全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非文字作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等管理工作;承担横向科项目立项、结题、合同及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实施期间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落地执行。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商标及各类标识标志的管理;牵头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督导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承担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终审工作,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法务支持。

第九条  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统筹管理学校网站、官方新媒体账号等;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确保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等工作合规,杜绝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对拟入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背景核查;签订劳动合同时,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对离职、退休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事项离任审查。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十二  教务处负责教材、教学影像制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管理工作。

十三  科技处负责纵向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题、合同及全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保密条款执行;统筹管理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科技科普影像制品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知识产权形成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单位依规做好招标采购环节的知识产权保密与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主体,严格贯彻执行学校知识产权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须配备知识产权管理专员,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建立成果发布前知识产权审查机制,统筹做好本单位科研数据、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日常管控等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  教职工及相关人员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智力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智力资源形成的成果(含研究数据),属于职务成果,相应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十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设计作品(含软件设计)、标准规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均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十  履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权属归学校。委托合作业务中产生的技术秘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  以河北中医药大学名义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徽及各类服务标识等,专用权由学校享有。

二十  来校学习、进修、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校期间承担学校安排任务,且主要利用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含研究数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十一  经学校批准因公赴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任教、研修、校际交流等工作的人员,派出前须与合作单位明确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未作约定的,其在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软件及其他相关成果,均认定为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十二  人员退休、调离、停薪留职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校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任务相关的成果,认定为职务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  职务成果完成人、职务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  本办法所涉各类知识产权,当事人另行签订合同作出特殊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界定权属的情形,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专项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宣传、保护、运用、价值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年度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十  各单位须建立完善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牵头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日常事务。

二十七  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由主要发明人发起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评审推荐后,严格按照学校《知识产权申请备案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八  各单位对科技项目实行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将知识产权管控融入项目申报、立项、结题、转化等各环节。重大科技项目须配备知识产权专员,协助项目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组及全体参研人员应妥善管理项目知识产权信息,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培训。项目立项、签订技术合同前,须开展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并与所有参研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防范重复研发与法律纠纷。

二十九  各单位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项目组及参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须及时记录、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技术资料。师生员工办理离校、离职手续前,须完成技术资料与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独有的知识产权证书学校作为第一单位共有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学校作为第一单位共有知识产权证书电子版,应在证书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人所属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存档管理。

三十一  学校与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劳务等合同时,须签署知识产权承诺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人员办理退休、离职手续时,须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进一步厘清权属与保密责任。对拟入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背景核查,并留存相关核查记录。

三十二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移转化,严格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三  师生员工完成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软件著作权、非职务作品及其他非职务知识产权的,应在成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报备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成果名称、类型、完成时间、创作/研发过程、未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与智力资源的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  各单位、教职工、学生及校外社会组织、合作单位、社会个人,未经学校正式审批授权,严禁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改编、许可第三方使用、转让、质押学校各类知识产权。

第三十  各单位为本单位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保护的责任主体,须结合教学、科研及对外合作等业务实际,落实常态化保密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多种合规举措,全方位做好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三十六  学校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与专题培训,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校内管理规定,持续提升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合规履职能力。

三十七  学校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全流程保护体系建设。针对侵权、盗用、仿冒等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管控、技术防护、合规治理等多重举措,全面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筑牢学校知识产权安全防护屏障。

第三十  学校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各类侵权行为,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对因管理失职、违规操作、过失泄露、擅自处置等行为,造成学校知识产权流失、损毁、权益受损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依据校内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十  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恪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校外单位、组织及个人的合法知识产权,严禁实施各类侵权行为。若因个人或单位违规行为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被依法追责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相关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四十一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不一致时,遵照国家和上级的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241)中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四十三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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