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技经费管理,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技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境外企业、个人等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按合同约定使用的经费;或经学校认定按照横向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技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横向科技经费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横向科技经费的管理工作。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监督横向科技经费的使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技经费的上号、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日常报销、经费决算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涉及的仪器设备、工程改造、第三方服务等的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横向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配合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展各类管理培训,协助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对开支范围进行约定的,参照纵向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横向科技经费到账金额为含税总额,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两部分,应缴纳税款从直接经费中扣除,间接经费一般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的10%提取。
纳入横向管理的其他经费,如委托单位对开支范围、间接经费等内容有明确规定或限制的,可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凭证要求执行。
第七条 直接经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用于相关研究的设备费、业务费(含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含绩效支出)等。直接经费用途如需调整,须双方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设备费须有明确预算方可支出,购置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费须有明确预算且为非财政资金来源方可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支出,须有明确预算方可支出,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每年统一组织发放。横向项目结题前,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第八条 横向科技经费外拨依据合同中相关预算,没有明确约定外拨经费金额和单位的不予外拨资金。严禁以外拨经费形式分包科研任务。
第九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经费决算手续;立项经费≥20万元的项目需经审计处进行结题审计。
第十条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须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配,不得继续留用。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24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可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直接支出;24个月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回至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因故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置剩余经费;合同中未约定的,可签署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也未签署补充合同的,剩余经费收缴至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支出。
涉及退回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因科技经费使用不当、未完成研究任务、未遵守保密条款等产生的纠纷、赔偿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和赔偿。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用于纳入横向管理的其他项目的绩效支出;用于支付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横向项目管理涉及的差旅会议、学术讲座、专家咨询、培训学习、宣传推介、审计、印刷、邮寄等费用。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的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横向科技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列支与研究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违反规定转拨资金;
(四)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自觉接受学校审计、纪检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合同委托方对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二级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