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冀科成市〔2019〕21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专利转化运用的十二条措施》(冀教科〔202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或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学校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资料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成果转化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办公室主任由转化中心主任兼任。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以下所述“专利权”均包含“软件著作权等”):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所有权转让等。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使用许可等。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自行实施转化。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成果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评估、拍卖、挂牌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 成果转化须履行校内审批程序,通过协议定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成果完成人填写《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申请表》后提交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化中心)。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示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交易方式、拟交易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单个合同转化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经转化中心审批;转化金额10万-20万元的委托第三方公司评估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转化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公示期提出异议的,须书面实名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七条 通过评估、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定价的,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学校先期代付,待交易完成后从转化收益中扣除。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二)评估结果为高价值和中等价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除协议定价外,可采取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实施成果转化;评估结果为低价值的,通知成果完成人停止缴纳知识产权维护费用。
(三)达成交易意向后,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示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拟交易方式、拟交易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日。
(五)签订《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赋予成果完成人10年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赋权期内的成果转化,一般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成果完成人同意后实施。超出赋权期后,由转化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成果转化,不再征求成果完成人意见。
第九条 通过许可方式开展的成果转化,不允许被许可方向第三方再次许可其取得的全部或部分科技成果使用权。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通过第三方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实现的成果转化,可依据学校与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签订的中介合同支付服务费。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收入在扣除转化成本(成本主要包括:第三方服务费、专利申请费、专利维护费等)后的净收入按以下进行分配:
(一)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转化,转化收益的90%奖励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
(二)通过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实施的转化,转化收益的75%奖励成果完成人,25%归学校。
(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横向项目结题后的结余资金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90%奖励成果完成人,10%归学校。
(四)由成果转化人员(需持有河北省科技厅备案认证的技术经理/经纪人证书)主导完成的成果转化,转化收益的80%奖励成果完成人,10%奖励成果转化人员,10%归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会议、学术讲座、专家咨询、培训学习、宣传推介、评价奖励、设备购置、第三方评估、中介服务、审计、印刷、邮寄、水电气暖等费用。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奖励收入超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财务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情况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的奖励收入计入学校工资总额,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的基数。
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大学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特殊情况对单位正职领导给予股权奖励的,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绩效评价机制,将成果转化业绩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对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具体以学校人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负责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和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制,在实施程序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条 在成果转化的实施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应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杜绝“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遵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北中医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冀中医科〔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