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满足学校科研、教学需求,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实验动物质量和动物实验的科学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和个人,以及在学校进行的各类动物实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从事动物实验及其相关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实验动物由学校统一购置,科研实验动物由使用人员自行采购,必须从具有资质的正规供货商处购买,供应实验动物的单位应有合法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所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实验动物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二)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且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三)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用水及相关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一切动物实验行为均需遵循实验动物福利伦理法规与标准,不得虐待实验动物;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前提下,避免或减轻实验动物的不安和疼痛。所有实验行为应当接受学校“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七条 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合理控制实验动物使用的数量,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的所有实验步骤、检查数据等应有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八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并及时向学院和主管部门等进行报告。
第九条 动物尸体及在动物实验中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在丢弃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用专用塑料袋包裹并用胶带密封,防止泄漏。包裹好的动物尸体集中放置于低温冰柜内。由学校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负责处置。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饲养
第十条 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唯一按照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建设、专门用于实验动物饲养和开展动物实验的标准化、规范化场所。在学校开展实验动物研究所使用的大鼠、小鼠和豚鼠均应在实验动物中心饲养;不得私自饲养。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和中心内设备使用,统一使用学校“实验动物中心管理系统”开设账户,进行预约使用、经费结算等全流程一站式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在中心开展动物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经过培训,取得《河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在校生应取得校内培训合格证书。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实验动物中心使用岗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
(三)动物实验设计方案需经“河北中医药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审批合格。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工作,随时接受学校审计、纪检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冀中医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委托饲养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河北中医药大学
实验动物中心委托饲养服务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实验动物中心面向校内外单位及个人开放,提供实验动物委托饲养服务和动物实验场地环境。为保障实验动物中心的良性运行,所有在中心内饲养的实验动物均纳入收费范围。饲养服务收费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格制定,包括以下各类费用:
(一)常规设备及笼具使用费。
(二)饲料、垫料、清洁饮用水费。
(三)灭菌衣、工作鞋、消毒液等常规耗材费用。
(四)动物喂养、笼具清洁、环境消杀、废弃物处理等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三、收费管理
(一)校内外用户均可通过学校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登录“实验动物中心管理系统”进行账户注册、收费标准查询使用预约、预约情况查询、经费结算等操作。
(二)校外用户需与学校签订《委托饲养和动物实验服务合同》。
(三)短期饲养结束后,依据“实验动物中心管理系统”中生成得结算单作为报销凭证,据实缴纳费用;长期饲养(周期≥3个月),按月结算。
(四)未按时结算相关费用的用户,将冻结其再次预约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