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境外企业、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项目,或经学校认定按照横向管理的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横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各类横向项目的合同审核、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成果管理、监督横向科技经费的使用。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上号、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横向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工程改造、第三方服务等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是科技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合同的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本部门横向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五)横向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人,对合同履行、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密等项目研究过程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一般应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供的模板基础上填写相关内容,涉及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的条款一般应有明确说明。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学校OA系统提交“合同审批单”,上传草拟合同、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按流程审批,全部审批通过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六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第七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确认为立项。
第八条 横向项目执行期结束,未完成研究任务或未达到结题标准的,可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补充协议延长研究时间。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申请书》《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审核。
第十条 横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进行结题:
(一)完成合同约定任务。
(二)未完成合同任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三)完成合同任务,但委托方未全额拨付合同款的,经项目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也可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确保科技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补充协议、经费决算表、审计报告、结题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准备一套完整档案材料,上传学校“科研教学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备案,不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如涉及知识产权申报、维护等相关支出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开支范围的,按照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间接经费一般按照到账经费总额的10%提取。纳入横向管理的其他项目,如委托单位对开支范围、间接经费及绩效支出等内容有明确规定或限制,且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照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凭证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用于支付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和项目管理涉及的差旅会议、学术讲座、专家咨询、培训学习、宣传推介、审计、印刷、邮寄等费用。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中如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发放绩效支出;没有明确绩效支出条款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横向项目结题前,不得开支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经费决算手续;立项经费≥20万元的项目需经审计处进行结题审计。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24个月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可由项目负责人统筹用于科学研究相关直接支出;24个月后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收回至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收益,须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配,不得继续留用。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或因身体健康问题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项目及经费管理责任的,原则上在研横向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及资金使用方式;如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学校可根据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要求中止该项目,原渠道退回项目剩余资金。无法联系到委托方的在研项目资金和已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收回至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统筹用于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的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私自签订横向项目合同、未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备案,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一经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依托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中医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冀中医科〔2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